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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侵权行为的类型

2014年08月06日 检测资讯 ⁄ 共 127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 阅读 4,481 views 次

明确了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和相关授权许可主体,将使用问题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学生使用自己学位论文产生的侵权。当创作来源为科研项目时,论文中涉及的技术成果直接关系到学校已取得的成果,同时学校也采取了保密措施时,若学生未经许可将学位论文中的部分运用于工作中或其他科研中,不论其是否是主要研发者,均构成侵权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当创作来源为工作任务时,论文中的技术成果也可能涉及到单位的重要利益,若写作的内容超出了与单位约定的限度,那么创作学位论文本身就是侵权行为,就不存在学位论文使用合法性问题了。通过论文查重系统,很容易就查处是否抄袭是否侵权等问题。

第二,师生或其他专家学者使用学位论文产生的侵权。当前学术环境下,师生或其他专家学者多急功近利、迫于评比等,存在学术不正之风,师生不能静下心来集中于科学研究,而将心思用于各种抄袭,将国内外的学位论文不加思索创新地直接搬用,不打脚注、引用,直接侵犯了研究生的著作权。这种抄袭、侵权很容易通过论文查重手段检测出来。

第三,高校学位论文管理使用中的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权利的限制中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属于合法使用。

在各高校,为了方便对学位论文的管理以及对学位论文的使用,除了将印刷本学位论文保存在图书馆学位论文阅览室,也将学位论文数字化录入了学校图书馆。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一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二是必须是已发表的作品,学位论文,置于学校图书馆的学位论文阅览室,数字化录入学校图书馆严格意义上都属于发表的广义范畴,不以发表在学术期刊上为限,师生都可按规定使用。但是,学位论文在保存在图书馆学位论文阅览室或数字化录入学校图书馆之前,又或者没有置于学校图书馆阅览室或数字化录入学校图书馆的学位论文,即属于未发表,师生使用这些未发表的学位论文的行为则是侵权的,属非法使用。

第四,数据库公司对学位论文的侵权。数字图书馆在中国从1998年开始升温,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扶持,凭借其超大容量、快速阅读、便捷低成本复制的优点,迅速在各高校普及。同时,由于相关配套制度并不能跟上迅猛的发展步伐,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产生版权、著作权、署名权等侵权行为,这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也引起了学界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近几年来,国内数据库公司在未取得广大研究生作者的书面许可或者授权,并未向作者支付报酬,甚至未告知作者本人的情况下,将我国高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制作成全文数据库(论文查重数据库),并采用光盘、磁盘、网络等多种方式向市面销售。这种事先未征得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同意或授权许可,更没有签订授权协议而擅自将学位论文制作成数据库进行出售的商业化行为,严重侵犯了广大研究生作者的著作权。

第五,其他个体盗用学位论文的侵权。个人采用非法手段盗用学位论文,例如某些网络技术人员或黑客利用系统漏洞,以非法方式潜入网上肆意盗取学位论文电子版,甚至将其复制传播用于营利,由此更大范围助推了学位论文的使用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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